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關文蘭
關來富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告 關郭蜜
關義庸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林德昇律師
李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撤銷被告間贈與契約及移轉行為與被告關義庸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之法律依據,提出詳細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