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健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健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健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99年3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 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7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