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348號
TPHM,103,聲,2348,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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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毅慶(原名孫毅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毅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毅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 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毅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在案,並於100 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7 月4 日 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 為105 年2 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 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 年12月3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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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