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78號
SLDV,90,訴,278,200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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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乾
              送
  被   告 元興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瑜榮
              送
右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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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禕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興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