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326號
TPHM,103,聲,2326,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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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蘭珍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3年度執聲付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蘭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蘭珍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金訴字第2號判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訴字 第4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99號 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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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