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嘉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嘉良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76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6年5月確定,於99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6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