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戴耀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助字第278號執行指揮書
)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戴耀斌固係累犯,然不論初犯、二犯抑 或二犯以上,均非衡量「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制 序」之標準,檢察官仍應依循刑法法律規範,斟酌考量受刑 人之犯罪特性、犯罪情節、執行效果、受刑人犯罪當時之社 會環境乃至受刑人之特殊事由,而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之考量,徒以累犯為由,即為准否易科罰金及易 服社會勞動,容有未洽。
㈡檢察官就准否易科,雖有自由裁量權,惟裁量權之行使,應 附理由與所憑依據,是檢察官須向受刑人告知「本案倘予易 科罰金之機會,何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具 體理由,尤其針對受刑人之主張、所提出之釋明資料詳為具 體論駁,使受刑人瞭解本案不准易科之所由,確保公權力行 使之透明及可受公評,以防自由裁量流於恣意。 ㈢聲明異議人同案詐欺罪,須入監服刑有期徒刑7 月,人身自 由已受相當限制,尚非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制序。是 否更須執行有期徒刑3 年,而不准本件之易科罰金,始得收 矯正之效、維持法秩序,未見檢察官具體論駁,其裁量權之 行使難謂適法。
㈣又該執行命令所檢附之「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下稱 聲請須知)既載明得由特定人代為辦理聲請易科罰金,即寓 有准予易科罰金之意,俟聲明異議人攜帶新臺幣(下同)1, 096,000 元到署後方不准許,有違聲明異議人信賴保護之正 當利益,爰對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法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於判決 宣告時所一併諭知者,僅係嗣後如准許易科罰金時之換刑折
算標準而已,至於判決執行時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依刑事訴 訟法第457 條規定,則應由檢察官指揮之,亦即賦予執行檢 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量之 權能,易言之,如執行檢察官考量個別受刑人之具體情形, 認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 法秩序」之事由,而經適法裁量後為駁回受刑人易科罰金之 聲請,並非法所不許,非謂一經法院判決宣告易科罰金之標 準,檢察官即應為易科罰金之處分,且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倘已就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所指情形妥為考量,則難認其 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參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 非字第158 號裁判意旨反面解釋)。
三、經查:本件執行檢察官於審核本案是否應准予易科罰金之過 程,經本院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助字第 278 號全卷,執行檢察官業已斟酌聲明異議人詐欺犯行之行 為數及行為態樣,認定「受刑所犯詐欺罪共35罪,被害人多 達35人」,犯行非輕,若非執行此所宣告之徒刑,不足收預 防、矯正其反社會性格之效、並維持法制序,乃依刑法第4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始駁回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之聲請等情 ,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103 年6 月11日 執行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命 令各1 紙在卷可憑(見該署103 年度執助字第278 號卷第9 至11頁)。檢察官既已於其審核聲明異議人之聲請時,具體 說明不准予易科罰金之理由,且未見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 等濫用權力之情事,堪認檢察官駁回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之 聲請,並無不當。至聲明異議人主張聲明異議理由㈣,該署 於聲請須知中說明,受刑人如欲聲請易科罰金,請於報到日 攜帶易科罰金金額1,096,000 元,實寓有准予易科罰金之意 ,俟聲明異議人攜前開應繳金額到署後又不准許之,與信賴 保護有悖,惟前開聲請須知要點三中,業已說明對於易科罰 金之聲請,經符規定者,始得准許。非謂一經聲請人提出應 繳金額即行辦理,尚待執行檢察官之核准自明。聲明異議人 於報到日攜足額應繳金額,非屬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 財產處置,法律評價上,難認有何積極之信賴表現行為,不 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聲明異議意旨其餘所指,非堪以 執為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命令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事由。從而, 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