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120號
SLDV,90,補,120,200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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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君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發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右原告與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
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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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君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