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君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發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右原告與被告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
貳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叁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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