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棟埕(原名傅韶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