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947號
TPHM,103,上易,947,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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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君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0年
度易字第一五六號,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九
九、八四二0號、九十九年度少連偵字第八三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判決旨略以:
(一)被告甲○○明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須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未經許可,不得經營電 子遊戲場業,竟在未向各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營業許可情形 下,與林全鏘吳冠祈黃浩瀚魏宏瑋(以上四人另案 審理)共同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與供不特定人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之犯意聯絡,分別自附表編號二、四、五「犯罪地點欄 」所示核准設立登記日起,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三家便利 商店內,擺設如附表「查扣證物欄」所示之賭博性電子遊 戲機台,供不特定之顧客把玩,並僱用亦具有犯意聯絡之 少年張00、少年潘00(二少年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周璧慧、甘菀平、林淑蓮(以上三 人另案審理)、少年劉0琪(少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 年法庭調查審理)擔任店員,被告甲○○則在附表編號二 、四、五「犯罪地點欄」所示之「天王星」、「幸運星」 、「金世界」等便利商店擔任店長,負責前開三家便利商 店商品之營運並查看電玩機台報表。其經營方式為:由附 表所示各便利商店之店員負責櫃檯「收銀」、「洗分」或 「兌換現金」等工作,並於各便利商店之範圍內,利用如 附表「查扣證物欄」所示各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之不確定 輸贏機率,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賭博方式係由賭客以一比一之方式向店員兌換代幣或十 元硬幣後,自行投入代幣或十元硬幣一枚,再以一比一或 一比十或其他機台顯示之比率,押注把玩,若賭客押中所 選,分數即向上累積,若賭客未押中所選,則下注分數即 悉歸店家所有,而機臺內所餘積分,則可依該機臺之設定 比例「洗分兌換現金」或「兌換商品」;如遇賭客贏錢欲 當場兌換現金時,需由各店之店員通知總店長吳冠祈,吳



冠祈再透過網路畫面或親自前來檢視客人之積分後,旋即 通知店員直接兌換現金予賭客,或由店員將賭金拿至店內 廁所隱密處轉交賭客,或由吳冠祈親自前來與賭客結算應 支付之賭金;被告甲○○則不定時在三家便利商店查核賭 博電玩機台積分報表。另被告甲○○、林全鏘吳冠祈黃浩瀚魏宏瑋等人為過濾賭客之身分,均在附表所示三 家便利商店之店內、店外裝設監視錄影器,畫面則透過網 路連線傳送至新竹市○○路○○○號「天王星」便利商店 二樓之主機,以防制警方查緝並掌控各店賭博電玩營運之 狀況;復創設「賭客會員制」,由賭客繳交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後,即可享有以新臺幣(下同)五百元兌換六百元積 分之權益,藉以鼓吹賭客加入會員,方便控制經營風險。 嗣上開三家便利商店陸續於附表所示「查獲日期、時間欄 」之時間遭警臨檢及搜索,並在如附表所示各便利商店內 ,當場查獲在場把玩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之賭客鍾彥城( 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及查獲各店在場之店員 周璧慧、甘菀平、林淑蓮林子雯與未成年少年張00潘00等人,並扣得如附表「查扣證物欄」所示之賭博性 電玩機台、賭資、財物、報表、文件等物,因認被告甲○ ○所為,涉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規 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罰,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嫌、同法第二百 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嫌。(二)經查,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違反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犯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刑 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等犯行,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追加起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一00年九 月十六日以一00年度審易字第四三七號、第七0八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四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 ,被告甲○○不服提起上訴後,在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一 年度上易字第七六七號審理期間,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六 日撤回上訴,上開一審判決遂於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確 定。是被告甲○○前開確定判決所涉,與本案如附表編號 二、四、五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共同正犯、犯罪行為 等,俱屬相同而為同一犯罪事實,堪以認定。檢察官就曾 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重行起訴,自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



決。
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上訴略稱:被告甲○○所涉賭博等案件 ,因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五五七一號 案件為相牽連案件,故就被告甲○○部分,檢察官前即以九 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九、八四二0號、九十九年度少連偵 字第八三號於上開案件審理中提起「追加起訴」,且追加起 訴之次數僅此「一次」(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一00年度 審易字第七0八號案審理,且與其他共犯所涉之一00年度 審易字第四三七號一併審理及判決確定)。檢察官既無另對 被告甲○○之犯行提起公訴,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復以九十 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九、八四二0號、九十九年度少連偵字 第八三號之「同一份」追加起訴書,再分一00年度易字第 一五六號案,似係行政流程上誤予分案,宜另以行政簽結或 併案方式處理。故原判決對檢察官未曾起訴之誤分案件,逕 為免訴判決,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訴訟程序違背 法令情事,難認妥適,應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處理等 語。
三、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 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 三條第二款亦有明定。是案件是否重覆起訴,進而對案件應 為免訴、不受理等程序判決事項,均賴「起訴繫屬」時間為 斷。次按,起訴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提 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 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 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另 依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 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 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是「起訴程序」必以書狀記載得 確定當事人、犯罪事實之事項,於送達「法院」時生繫屬之 效力,「追加起訴」則係在「本案生繫屬效力後」,以書狀 或於本案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均無不可。
四、本件被告甲○○所涉如附表編號二、四、五所示之違反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違法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提供賭博 場所罪、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罪等犯行,與另案林全鏘所涉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賭博等罪,係有共犯關係之相牽連案件,林全鏘案業經檢 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八00號、第七一三五號、第七



六九九號、第八四二0號、第八四二二號、第八四二三號、 第八四二四號、第八四二五號、第九二五三號、九十九年度 少連偵字第七六號、第八0號、第八三號提起公訴,並於一 00年五月十一日繫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文順序二七五 三),分案一00年度審易字第四三七號由宸股審理(下稱 林全鏘案)。嗣檢察官就被告甲○○所涉相牽連案件,以九 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九九、八四二0號、九十九年度少連偵 字第八三號追加起訴,追加起訴書及相關證物亦於一00年 五月十一日繫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收文順序二七五五), 分案一00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由良股審理(後改由順股審 理,下稱甲○○前案),故上開林全鏘案、甲○○前案均符 合起訴、追加起訴之程序,應為實體審理。
五、詎原審法院於林全鏘一案審理時,於一00年八月十八日審 理期日(見審易七0八號卷第二二頁),檢察官以被告甲○ ○被訴之同一事實,以「言詞追加起訴」(另分一00年度 審易字第七0八號案,下稱甲○○後案),此後案自屬重覆 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應為不 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法院未查,仍於一00年九月十六日就 甲○○後案為實體審理,並以一00年度審易字第七0八號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之刑度,此應為不受理判決誤為實 體判決之違誤,自應循上訴途徑救濟。惟檢察官並未上訴, 被告甲○○上訴後,復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撤回上訴而 告確定,有既判力。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無非為避免重覆裁判, 致有一罪兩判之危險。而同一案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甲 ○○後案)既已為實體之判決,且確定在先,其訴訟程序不 無瑕疵,但一經判決確定,即生既判力,不因訴訟程序之瑕 疵而受影響,自無從再為本案之判決。是繫屬在先之甲○○ 前案判決時,同一事實既已有確定判決(甲○○後案),自 受拘束,而應為免訴之判決。原審法院同此認定,依刑事訴 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就本案(甲○○前案)為免訴 之判決,自無違誤。
六、檢察官不服原判決,上訴指摘甲○○後案並未起訴,應就甲 ○○前案為實體審理云云。然甲○○後案係檢察官於林全鏘 案審理時,以言詞追加,雖繫屬在後,但既已判決確定,甲 ○○前案自受拘束,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甲○○前案 自應為免訴判決。檢察官之上訴依前揭各節說明,為無理由 ,應駁回之。又本件係對於原審諭知免訴之判決上訴,本院 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編│犯罪地點 │負責人│查獲時│在場 │查獲日期│查扣證物 │ 其他證據 │
│號│ │、店長│在場人│賭客 │、時間 │ │ │
│ │ │、店員│ │ │ │ │ │
├─┼───────┼───┼───┼───┼────┼───────────┼──────────────┤
│1 │新竹市東區關東│實際負│經營者│無 │99年10月│監視器電腦主機1台、電 │1.吳冠祈坦承其為「天王星」便│
│ │路170號(「天 │責人:│: │ │26日22時│玩機檯帳冊9本、員工打 │ 利商店負責人,該店未取得經│
│ │王星」便利商店│吳冠祈林全鏘│ │10分 │卡表15張、薪資袋13張、│ 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執照。│
│ │-關東店)2樓 │ │ │ │ │開分洗分日報表430張、 │2.吳冠祈供述「天王星」、「金│
│ │ │登記負│ │ │ │會員身分證影本2張、員 │ 山」便利商店登記負責人為魏│
│ │ │責人:│ │ │(99年度│工履歷卡36張、員工薪資│ 宏瑋;「天王星」、「金世界
│ │1.99年7月13日 │魏宏瑋│ │ │偵字第 │同意書24張、電玩機檯載│ 」、「幸運星」便利商店店長│
│ │ 核准設立登記│ │ │ │8420號)│送紀錄表4張、新竹縣政 │ 為甲○○;「金山」便利商店│
│ │ 。 │店長:│ │ │ │府公文及商業登記抄本8 │ 股東兼店長為張聖仙;「金城│
│ │2.99年10月29日│甲○○│ │ │ │份、教戰守則8張、筆記 │ 」便利商店店長為戴欣宜;「│
│ │ 核准歇業登記│ │ │ │ │本4本、燒錄光碟16片、 │ 鑽百萬」、「百吉星」便利商│
│ │ 。 │ │ │ │ │員工資料卡31張。 │ 店店長為魏宏瑋;「金百年」│
│ │ │ │ │ │ │ │ 便利商店店長為石政昌。 │
│ │ │ │ │ │ │ │3.林全鏘坦承販賣、提供電子遊│
│ │ │ │ │ │ │ │ 戲機台予吳冠祈在8家便利商 │
│ │ │ │ │ │ │ │ 店內擺放賭博電玩牟利,其建│
│ │ │ │ │ │ │ │ 議吳冠祈經營賭博電玩採「會│
│ │ │ │ │ │ │ │ 員制」,並負責維修便利商店│
│ │ │ │ │ │ │ │ 內之機台,及負責阻撓員警臨│
│ │ │ │ │ │ │ │ 檢查緝賭博電玩機台。黃浩瀚
│ │ │ │ │ │ │ │ 為其中3家便利商店之股東, │
│ │ │ │ │ │ │ │ 亦負責維修電玩機台;魏宏瑋
│ │ │ │ │ │ │ │ 跟隨吳冠祈學習維修機台及經│
│ │ │ │ │ │ │ │ 營賭博電玩。 │




│ │ │ │ │ │ │ │4.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 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 │
│ │ │ │ │ │ │ │ 年聲搜字第655號搜索票1張。│
│ │ │ │ │ │ │ │5.搜索現場蒐證照片3張、2樓錄│
│ │ │ │ │ │ │ │ 影監視器畫面2張。 │
├─┼───────┼───┼───┼───┼────┼───────────┼──────────────┤
│2 │新竹市東區關東│實際負│少年店│無 │99年10月│監視攝影鏡頭4支、代幣 │1.吳冠祈同上之供述。 │
│ │路170號1樓(「│責人:│員: │ │26日22時│406枚、現金新臺幣4,502│2.林全鏘同上之供述。 │
│ │天王星」便利商│吳冠祈張嘉芯│ │10分 │元、小瑪莉(含IC板)2 │3.張嘉芯潘梅珍坦承在「天王│
│ │店-關東店) │ │潘梅珍│ │ │台、彈珠台(含IC板)2 │ 星」便利商店擔任店員,負責│
│ │ │登記負│ │ │ │台、大精采麻將台(含 │ 人為「老大」吳冠祈,店長是│
│ │ │責人:│ │ │(99年度│IC板)1台。 │ 甲○○,賭客打贏獲得積分後│
│ │ │魏宏瑋│ │ │偵字第 │ │ ,則通知吳冠祈或甲○○前來│
│ │1.99年7月13日 │ │ │ │8420號)│ │ 洗分再兌換現金,扣案之代幣│
│ │ 核准設立登記│店長:│ │ │ │ │ 、現金為經營賭博電玩使用。│
│ │ 。 │甲○○│ │ │ │ │ 有被教導應付警方臨檢之教戰│
│ │2.99年10月29日│ │ │ │ │ │ 守則。 │
│ │ 核准歇業登記│少年店│ │ │ │ │4.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 │ 。 │員:(│ │ │ │ │ 表1份、空機台代保管條1張、│
│ │ │已移送│ │ │ │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搜字│
│ │ │少年法│ │ │ │ │ 第655號搜索票1張。 │
│ │ │庭) │ │ │ │ │5.「天王星」便利商店賭博性電
│ │ │張嘉芯│ │ │ │ │ 玩現場位置圖1份。 │
│ │ │潘梅珍│ │ │ │ │6.搜索現場蒐證照片7張、「天 │
│ │ │ │ │ │ │ │ 王星」便利商店店內監視錄影│
│ │ │ │ │ │ │ │ 畫面4張、查扣電玩機台及扣 │
│ │ │ │ │ │ │ │ 案物蒐證照片14張。 │
│ │ ├───┼───┼───┼────┼───────────┼──────────────┤
│ │ │店員:│店員:│無 │99年10月│99年10月1日便利商店日 │1.吳冠祈坦承其為「天王星」便│
│ │ │甲○○│甲○○│ │1日18時 │報表1張、99年10月1日早│ 利商店負責人,並坦承在店內│
│ │ │ │ │ │20分 │班金額結算表1張、神秘 │ 出租場地、擺設扣案之電子遊│
│ │ │證人:│宋子文│ │ │的魔法石1台(含IC板1片│ 戲機台,該店未取得經營電子│
│ │ │宋子文│徐雅籃│ │ │)、彈珠台2台(含IC板 │ 遊戲場業之營業執照。 │
│ │ │徐雅籃│ │ │(99年度│各3片、4片)、大精采1 │2.吳冠祈供述「天王星」、「金│
│ │ │ │ │ │偵字第 │台(含IC板3片)、賽馬1│ 山」便利商店登記負責人為魏│
│ │ │ │ │ │7699號)│台(含IC板2片)、小瑪 │ 宏瑋;「天王星」、「金世界
│ │ │ │ │ │ │莉1台(含IC板2片)。 │ 」、「幸運星」便利商店店長│
│ │ │ │ │ │ │ │ 為甲○○;「金山」便利商店│
│ │ │ │ │ │ │ │ 股東兼店長為張聖仙;「金城│
│ │ │ │ │ │ │ │ 」便利商店店長為戴欣宜;「│




│ │ │ │ │ │ │ │ 鑽百萬」、「百吉星」便利商│
│ │ │ │ │ │ │ │ 店店長為魏宏瑋;「金百年」│
│ │ │ │ │ │ │ │ 便利商店店長為石政昌。 │
│ │ │ │ │ │ │ │3.甲○○坦承受吳冠祈雇用在「│
│ │ │ │ │ │ │ │ 天王星」便利商店工作,99年│
│ │ │ │ │ │ │ │ 10月1日18時20分警方查獲時 │
│ │ │ │ │ │ │ │ ,係委託宋子文、徐雅籃代其│
│ │ │ │ │ │ │ │ 顧店。 │
│ │ │ │ │ │ │ │4.宋子文、徐雅籃坦承受甲○○│
│ │ │ │ │ │ │ │ 之託在「天王星」便利商店顧│
│ │ │ │ │ │ │ │ 店,遭警方查獲時,6台電子 │
│ │ │ │ │ │ │ │ 遊戲機均有開機。 │
│ │ │ │ │ │ │ │5.查獲員警黃主益柯宗佑指述│
│ │ │ │ │ │ │ │ ,宋子文於發現巡邏警車到場│
│ │ │ │ │ │ │ │ 後,立即蹲至櫃臺下方,關掉│
│ │ │ │ │ │ │ │ 現場6台電子遊戲機之總開關 │
│ │ │ │ │ │ │ │ ,惟電子遊戲機台面版在查獲│
│ │ │ │ │ │ │ │ 時仍然溫熱,顯示曾開機營業│
│ │ │ │ │ │ │ │ 。 │
│ │ │ │ │ │ │ │6.員警黃主益柯宗佑於99年10│
│ │ │ │ │ │ │ │ 月1日製作之偵查報告共2份。│
│ │ │ │ │ │ │ │7.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 表1份、空機檯代保管條1張、│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單1張。 │
│ │ │ │ │ │ │ │8.現場蒐證照片25張、電子遊戲│
│ │ │ │ │ │ │ │ 機台擺放位置平面圖1張。 │
│ │ │ │ │ │ │ │9.新竹市政府99年7月19日府產 │
│ │ │ │ │ │ │ │ 商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天│
│ │ │ │ │ │ │ │ 王鑫電子科技城」設立登記函│
│ │ │ │ │ │ │ │ 及商業登記抄本1份。 │
├─┼───────┼───┼───┼───┼────┼───────────┼──────────────┤
│3 │新竹市東區介壽│甲○○│甲○○│無 │99年10月│IC板1片。 │1.甲○○坦承其為「天王星」、│
│ │路200號(關東 │ │ │ │27日0時 │ │ 「幸運星」、「金世界」3家 │
│ │橋派出所) │ │ │ │ │ │ 便利商店之店長;吳冠祈是老│
│ │ │ │ │ │ │ │ 闆;魏宏瑋是竹東店的店長。│
├─┼───────┼───┼───┼───┼────┼───────────┼──────────────┤
│4 │新竹市北區延平│登記負│店員:│鍾彥城│99年10月│代幣(裝盒)1,497枚、 │1.吳冠祈坦承其為「幸運星」便│
│ │路三段437號( │責人:│周壁慧│ │26日22時│代幣(機檯1)70枚、代 │ 利商店負責人,該店未取得經│
│ │「幸運星」便利│吳冠祈│ │ │28分 │幣(機檯2)33枚、代幣 │ 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執照。│
│ │商店,又稱「 │ │店員:│ │ │(機檯3)156枚、代幣(│2.吳冠祈供述「天王星」、「金│




│ │LUCKY」便利商 │店長:│甘菀平│ │ │機檯4)6枚、代幣(機檯│ 世界」、「幸運星」便利商店│
│ │店) │甲○○│林子雯│ │(99年度│5)46枚、代幣(機檯6)│ 店長為甲○○。 │
│ │ │ │黃雅雯│ │偵字第 │34枚、新臺幣(機檯7) │3.周壁慧、甘苑平坦承在「幸運│
│ │ │店員:│(上3 │ │8422號)│10元、新臺幣(櫃檯硬幣│ 星」便利商店擔任店員,負責│
│ │ │周壁慧│人查獲│ │ │)3,770元、新臺幣(櫃 │ 人為吳冠祈鍾彥城於查獲時│
│ │ │甘菀平│時在地│ │ │檯硬幣)2萬6,900元、筆│ 在場打玩賭博電玩,參與賭博│
│ │1.98年11月5日 │黃雅雯│下室睡│ │ │記型電腦1台、機檯鑰匙3│ 之會員獲得積分後,可洗分再│
│ │ 核准設立登記│ │覺,未│ │ │支、打卡單(林子雯)1 │ 兌換現金,扣案之代幣、現金│
│ │ 。 │ │移送)│ │ │張、薪資袋(林子雯)1 │ 為經營賭博電玩使用。另林全│
│ │2.99年11月12日│ │ │ │ │個、機檯日報表14張、空│ 鏘是大老闆;吳冠祈負責監控│
│ │ 核准歇業登記│ │賭客:│ │ │白報表48張、網路數據機│ 管理員工、過濾會員身分、電│
│ │ 。 │ │鍾彥城│ │ │1台、監視器鏡頭4個、電│ 玩收帳及維修;黃浩瀚負責巡│
│ │ │ │ │ │ │腦主機1台、電腦螢幕1台│ 視各分店賭博電玩經營狀況及│
│ │ │ │ │ │ │、機檯(金元寶編號1.2 │ 維修機台;甲○○為林全鏘女│
│ │ │ │ │ │ │)2台、機檯(拳王阿里 │ 友,亦為「幸運星」、「天王│
│ │ │ │ │ │ │編號3)1台、機檯(大精│ 星」、「金世界」大店長,負│
│ │ │ │ │ │ │彩編號4)1台、機檯(夢│ 責商品營運及查看電玩機台報│
│ │ │ │ │ │ │幻精靈編號5)1台、機檯│ 表;魏宏瑋負責機台維修。上│
│ │ │ │ │ │ │(金吉祥編號6)1台、機│ 開5人有教導其應付警方臨檢 │
│ │ │ │ │ │ │檯(元寶列車編號7)1台│ 之教戰守則。 │
│ │ │ │ │ │ │、備用機檯9台、機板7片│4.鍾彥城坦承在場打玩賭博電玩│
│ │ │ │ │ │ │。 │ 機台,其向女友即店員周壁慧│
│ │ │ │ │ │ │ │ 兌換代幣,積分可兌換獎品或│
│ │ │ │ │ │ │ │ 現金。 │
│ │ │ │ │ │ │ │5.林子雯坦承其與少年劉怡琪在│
│ │ │ │ │ │ │ │ 「金世界」便利商店擔任店員│
│ │ │ │ │ │ │ │ ,該店亦經營賭博電玩。 │
│ │ │ │ │ │ │ │6.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 表1份、扣押物品清單1份、空│
│ │ │ │ │ │ │ │ 機台代保管收據1張、臺灣新 │
│ │ │ │ │ │ │ │ 竹地方法院99年聲搜字第655 │
│ │ │ │ │ │ │ │ 號搜索票1張。 │
│ │ │ │ │ │ │ │7.「幸運星」便利商店平面位置│
│ │ │ │ │ │ │ │ 圖2張、搜索現場蒐證照片30 │
│ │ │ │ │ │ │ │ 張。 │
│ │ │ │ │ │ │ │8.「幸運星」便利商店店內監視│
│ │ │ │ │ │ │ │ 錄影畫面4張(附於99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420號卷)。 │
│ │ │ ├───┼───┼────┼───────────┼──────────────┤
│ │ │ │店員:│無 │99年11月│小瑪莉白雪公主賭博電玩│1.甘苑平供述「幸運星」便利商│




│ │ │ │甘菀平│ │29日23時│1台、賭博性電玩IC板2片│ 店負責人為吳冠祈、店長為黃│
│ │ │ │ │ │13分 │。 │ 慧君,並坦承現場擺放之賭博│
│ │ │ │ │ │ │ │ 電玩機台有插電營業,需投代│
│ │ │ │ │ │ │ │ 幣把玩,可於洗分後至廁所兌│
│ │ │ │ │ │(99年度│ │ 換金錢,其曾為客人更換過代│
│ │ │ │ │ │偵字第 │ │ 幣約30次、洗分換錢2、3次。│
│ │ │ │ │ │9253號)│ │2.「LUCKY便利商店」擺放電玩 │
│ │ │ │ │ │ │ │ 案位置圖1張。 │
│ │ │ │ │ │ │ │3.扣押筆錄1份、新竹市警察局 │
│ │ │ │ │ │ │ │ 第一分局代保管物品保管單1 │
│ │ │ │ │ │ │ │ 張。 │
│ │ │ │ │ │ │ │4.現場蒐證照片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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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竹市香山區中│負責人│經營者│無 │99年10月│神秘魔法石彈珠機台(編│1.吳冠祈坦承其為「金世界」便│
│ │華路6段137號(│: │: │ │26日22時│號1)1台、金歡喜彈珠機│ 利商店負責人,該店未取得經│
│ │「金世界」便利│吳冠祈吳冠祈│ │18分 │檯(編號2)1台、超級招│ 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執照。│
│ │商店) │ │黃浩瀚│ │ │財貓自動販賣機台(編號│2.吳冠祈供述「天王星」、「金│
│ │ │店長:│魏宏瑋│ │ │3)1台、小瑪莉機檯(編│ 世界」、「幸運星」便利商店│
│ │ │甲○○│ │ │(99年度│號4)1台、大精彩麻將機│ 店長為甲○○。 │
│ │1.99年9月2日核│ │店員:│ │少連偵字│檯(編號5、6)2台、水 │3.黃浩瀚坦承投資「金百年」、│
│ │ 准設立登記。│店員:│林淑蓮│ │第80號)│果盤機檯(編號7)1台、│ 「金城」、「金山」便利商店│
│ │2.99年11月10日│林淑蓮│ │ │ │撲克牌機檯(編號8)1台│ ,為3店股東;魏宏瑋是竹東 │
│ │ 申請註銷營業│林子雯│ │ │ │、滿貫大亨麻將機檯(編│ 店店長。 │
│ │ 登記。 │ │ │ │ │號9)1台、KK星撲克機檯│4.魏宏瑋坦承其為「鑽百萬」便│
│ │ │少年店│ │ │ │(編號10)1台、電腦主 │ 利商店店長,店內有擺放電子│
│ │ │員:(│ │ │ │機(編號11)1部、電腦 │ 遊戲機台。 │
│ │ │已移送│ │ │ │螢幕(編號12)1個、電 │5.林淑蓮坦承在「金世界」便利│
│ │ │少年法│少年店│ │ │、員工打卡單(編號15至│ 打玩獲得積分後要洗分,則回│
│ │ │庭) │員: │ │ │人應徵廣告單(編號24)│ 報吳冠祈由她與客人接洽處理│
│ │ │劉怡琪劉怡琪│ │ │1張、10元硬幣計新臺 │ ,扣案之代幣、現金、硬幣是│
│ │ │ │(查獲│ │ │幣3,500元(編號25)2盒│ 提供客人兌換打玩電玩機台使│
│ │ │ │時在2 │ │ │。 │ 用。吳冠祈黃浩瀚負責維修│
│ │ │ │樓沙發│ │ │ │ 店內機台。 │
│ │ │ │上睡覺│ │ │ │6.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 │ │ │) │ │ │ │ 表1份、空機台代保管單1張。│
│ │ │ │ │ │ │ │7.現場擺放賭博性電玩機台現場│
│ │ │ │ │ │ │ │ 平面圖1張、搜索現場蒐證照 │
│ │ │ │ │ │ │ │ 片14張。 │
│ │ │ │ │ │ │ │8.「金世界」便利商店店內監視│
│ │ │ │ │ │ │ │ 錄影畫面4張(附於99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420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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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