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力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由豪
複 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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