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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89年度,73號
SLDV,89,簡上,73,200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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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三號
  上 訴 人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士林簡易
庭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一七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一)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如前述(一)、(二)、(三)項有
欠缺,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經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
訴。至於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經命其提出理由書而未依限提出者,法院得
使生失權之效果,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
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甲○○提起上訴,並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前開
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或使生失權
效果。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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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