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9號
ULDV,103,除,59,201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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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蘇永仁即慈懷葬儀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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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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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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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慈懷葬儀社 負責人│台灣企銀北港分行 │102年9月10日 │40,000元 │AZ079161│ │
│ │:蘇永仁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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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