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秝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利
代 理 人 黃振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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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3 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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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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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廖柳崧│雲林縣崙背鄉農會│103 年1 月31日│15,5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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