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1號
ULDV,103,重訴,11,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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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明堂
      莊碧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李宏林
      邱孟辰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淑華(原名邱陳淑華)
      邱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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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