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7號
ULDV,103,訴,107,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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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淑慧即大雲林房屋仲介社
被 上訴人 張 丹
      高火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亦有規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上訴 狀中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6日通知上訴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該通知 已於103 年7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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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