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6號
ULDV,103,補,96,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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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林嘉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玉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227,000 元【即坐落雲林縣口湖鄉牛尿港261-43地號土地於本院
102 年度司執字第26934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格】
;至原告另請求自民國103 年1 月2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
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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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