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葉峯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芳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大埤鄉○○村○○00號),於103 年4 月1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