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215號
ULDV,103,繼,215,201407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葉峯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芳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大埤鄉○○村○○00號),於103 年4 月1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