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39號
ULDV,103,司聲,139,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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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華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民
相 對 人 長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二六四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 本院103 年度司全字第14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 扣押執行可能遭受損害之賠償,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2646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 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同意書原本1 件、相對人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抄錄本1 件,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全字第145 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對相對人長壕機械有限公司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等情,業據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存字第2646號擔保提存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 度司執全字第368 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核閱屬實。然相對人即 受擔保利益人長壕機械有限公司既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 扣押事件所提出之擔保金,亦據聲請人提出之同意書及相對 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本附卷可憑,即已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 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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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壕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