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張慶興
張慶村
張昱承
張竣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倍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 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且其「 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 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著有82年台上字第272 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買賣與相對人共有之農業用地乙事 ,欲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然因所寄送之存證信函遭 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惟經本院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 訪,據該局函覆略以,相對人目前未居住聲請人送達地址, 而係住於雲林縣林內鄉○○村○○000 號,此有該局103 年 7 月22日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職務報告書1 份附 卷可稽。又送達地址並非以戶籍地為限,如對居所送達而經 本人收受亦生送達之效力,並不因送達之處所非戶籍地而生 影響;則本件相對人既另有住居所,即尚難憑招領逾期之退 件信函逕認其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況本 件聲請人送達地址與相對人戶籍地址本不相符,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