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1號
ULDV,103,司拍,81,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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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登輝
相 對 人 黃振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31日 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 103 年1月3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 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2 年11月1 日辦妥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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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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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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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廉使北│ │0000-0000 │建│47.32 │1920分之149 │黃振旺應有部分149/1920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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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廉使北│ │0000-0000 │建│3.68 │全部 │黃振旺所有 │
│0│ │ │ │ │ │ │ │ │ │




│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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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廉使北│ │0000-0000 │建│137.84 │全部 │黃振旺所有 │
│0│ │ │ │ │ │ │ │ │ │
│3│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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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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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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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2-│虎尾鎮廉使北段│雲林縣虎尾鎮廉│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8.07 │156.│陽台 10.11 │全部 │黃振旺所有 │
│0│000 │0000-0000地號 │使1615號 │造 │二層58.07 │06 │ │ │ │
│1│ │ │ │ │三層39.9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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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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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