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21號
ULDV,103,司司,21,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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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郭瑞郎即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公司清算乃以了結已解散公司之一切法律關係,並分配其 財產為目的之程序。復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 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 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 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 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 、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 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 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亦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茲因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本件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0 年 3 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其股 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後,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2號卷宗核閱屬實。又 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 年6 月5 日清算完結, 並檢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 監察人審查書、股東同意書、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申報書 收據聯、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應可信為真實。是依 上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 項、第331 條第4 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 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 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 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 號裁定意 旨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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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郭瑞郎即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益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