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287號
ULDV,103,司促,5287,2014070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債 權 人 吳景雄
債 務 人 同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65,0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5287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3年3月16日     │495,000元       │DY3446381  │103年3月17日     │
│1 │           │           │           │           │
├─┼───────────┼───────────┼───────────┼───────────┤
│00│103年3月16日     │495,000元       │DY3446382  │103年3月17日     │
│2 │           │           │           │           │
├─┼───────────┼───────────┼───────────┼───────────┤
│00│103年3月19日     │495,000元       │DY3446386  │103年3月19日     │
│3 │           │           │           │           │
├─┼───────────┼───────────┼───────────┼───────────┤
│00│103年3月19日     │495,000元       │DY3446387  │103年3月19日     │
│4 │           │           │           │           │
├─┼───────────┼───────────┼───────────┼───────────┤
│00│103年3月22日     │495,000元       │DY3446389  │103年6月17日     │
│5 │           │           │           │           │
├─┼───────────┼───────────┼───────────┼───────────┤
│00│103年4月11日     │495,000元       │FA0153125  │103年4月11日     │
│6 │           │           │           │           │
├─┼───────────┼───────────┼───────────┼───────────┤
│00│103年4月11日     │495,000元       │FA0153102  │103年6月9日      │
│7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同泰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