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00號
ULDM,103,聲,500,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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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6628號),
聲請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拿包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 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 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佩彤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 662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 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手拿包1 只,係被告違反商標 法販售之仿冒商品,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02 年4 月8 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662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 ,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於102 年6 月5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700 號處分書駁回 再議確定,至103 年6 月4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向 指定之公益團體「社團法人世界和平會」支付新臺幣 9,000 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本件 扣案之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申請註冊之「LV」商標圖 樣之手拿包1 只,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偵卷第4 至6 頁、 第46至47頁),並有露天拍賣網站之拍賣網頁及會員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趙俊堯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查獲蔡佩 彤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列印資料、授權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1 份及查獲仿冒商品照片2 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0至24頁、 第27頁、第36頁),是該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 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 件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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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