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永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350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原案號:103 年度交易字第208 號),爰不經通常訴訟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永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郭永林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六交簡字第19 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103 年4 月6 日11時許, 在雲林縣斗南鎮○○街00號住處,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鋁罐裝 啤酒4 罐,致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明 知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11時許,自上開住處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發,欲前往慈濟醫院 斗六門診部就醫而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1時40分許,由西 往東行經斗六市雲林路3 段與大學路交岔路口,由後方追撞 當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於相同路口停等 紅燈之林金珍,郭永林因而當場倒地,林金珍則受有腰部挫 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後到場將郭永林 送醫急救,並於同日12時15分對郭永林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檢 測,結果仍達每公升0.93毫克,因而查獲上情。二、證據名稱:被告之自白、證人林金珍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酒精濃度測定紀 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 3 年5 月3 日,KAN000000 )、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表、 照片11張。
三、核被告郭永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及科刑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公共危險前科紀錄外,另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六簡字第245 號判決判處
拘役59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件 屬5 年內3 度再犯相同案件,被告無法經由上開寬貸之刑事 處遇獲得教訓,並自我約束,基於刑罰防衛社會之功能,本 件自應科以相當之刑度,以期對被告發揮矯正及警惕之效。 被告本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3毫克,超越容許值數倍 以上,對其判斷及控制能力應已發生相當之影響,此由被告 於事故發生後立即送醫治療,且於警詢時表示,對於車禍之 過程不太記得等情(警卷第2 頁),亦可見得,被告於此狀 態下仍騎乘機車,對於交通安全時有重大之危害性,所幸本 件並未造成被害人林金珍重大之身體傷害,否則被告所需面 對之刑事及相關賠償責任,恐非其所能承擔。另考量被告酒 後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之時間尚屬短暫;被告已離婚,於 前婚姻關係中育有1 子,現與母親同住,家庭狀況並非圓滿 ;被告從事臨時性勞動工作,日薪新臺幣1,000 元,收入並 非穩定,無法獨立扶養幼子,家庭狀況不佳;因長期酗酒, 導致罹患肝硬化、胃出血等疾病,身體欠安;除公共危險外 ,另有偽造文書、毒品及竊盜之犯罪紀錄,素行不佳,暨被 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