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142號
ULDM,103,交易,142,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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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宣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宣鋒於民國102 年10月17日上午10時 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雲林縣虎尾鎮○○街00 00號前之劃有雙黃實線路段,本應注意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 ,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雙向禁止超車、跨越,而依當時現場 狀況其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情,貿然跨越上 開雙黃實線,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在該車道上騎乘車號00 0-000 號機車之告訴人黃姿怡發生碰撞,黃姿怡因此人車倒 地,並受有胸壁挫傷、右腕挫傷、腕部合併舟狀骨閉鎖性骨 折、右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黃姿怡告訴被告過失傷害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黃姿怡與被告就民 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1 紙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9頁),黃姿怡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 卷附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可考(本院卷第31頁),揆諸 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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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