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郭豐竣
被 告 賴宜宏
吳錦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郭豐竣起訴時
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245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4,245元,尚有差額12,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2,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