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5號
MLDV,103,訴,335,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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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郭豐竣
被   告 賴宜宏
      吳錦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郭豐竣起訴時
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245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4,245元,尚有差額12,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2,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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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