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29號
MLDV,103,補,529,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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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Trung Tri Doan(段
  忠)」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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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