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原告所列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Trung Tri Doan(段
忠)」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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