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25號
MLDV,103,補,525,2014072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羚即陳彥竹、陳邱丁妹、陳文華、陳妍
汝、陳霈涵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
請費,復未以書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陳孟羚即陳彥竹之應繼分為何。
二、查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即以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
  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上開陳孟羚即陳彥竹之應繼
  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
  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標的金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
  規定,由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