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羚即陳彥竹、陳邱丁妹、陳文華、陳妍
汝、陳霈涵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
請費,復未以書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陳孟羚即陳彥竹之應繼分為何。
二、查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即以苗栗縣通霄鎮○○段000 地號
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再乘以上開陳孟羚即陳彥竹之應繼
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按系爭標的金額補
繳聲請費;若未查報系爭標的金額者,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
規定,由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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