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16號
MLDV,103,補,516,2014071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曾湧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德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