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15號
MLDV,103,補,515,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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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王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容家企業社朱翊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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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