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340號
原 告 葉存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肇隆等人間因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以郭阿禮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一、郭阿禮長女郭照庭之女謝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二、原告所提謝麗華舊戶籍資料記載為「次女」(見本案卷第21頁),則「長女」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三、陳報郭蘭妹有無繼承人。
理 由
原告本件起訴塗銷地上權登記,係以「郭阿禮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郭阿禮之法定繼承人缺一不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