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3年度,7號
MLDV,103,法,7,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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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新松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 級中學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 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影本及新、舊章程(含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聲 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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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