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邱春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07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育榮(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3 年度司繼字第10 7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狀、本院10 3 年7 月4 日苗院平家字第19320 號函文、被繼承人楊育榮 與聲請人借款契約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黃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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