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37號
SLDM,90,易,37,200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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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號
  具 保 人 洪堯俊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洪堯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洪堯俊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九十年五月七日九O北警汐刑字 第七五一五號函及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傳票之送達回證各一紙在卷可參,自 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 明 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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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