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苗小調字,103年度,128號
MLDV,103,司苗小調,128,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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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苗小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曾湧泉  現於台中市○○區○○路0號,信2工附
相 對 人 劉德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因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執行中,應預納提解費用以借提到院進行調解,惟經本院函 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提解費用,復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有無與 聲請人調解之意願,兩造均逾期迄未回覆,故可認調解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及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開規定 ,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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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