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志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 因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 ,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緝甲字第196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自無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亦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 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