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3年度,143號
HLDV,103,司簡調,143,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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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白雅欣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玉妹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惟 聲請人具狀表示本件業經花蓮縣秀林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 立,且本件非屬強制調解案件,請求將本案交由法官審理等 語,有花蓮縣秀林鄉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聲請人 民國103年7月25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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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