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85號
HLDM,103,聲,485,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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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境朗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境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境朗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 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 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 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 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 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 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可資 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2號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參。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3 所示各罪, 皆合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 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參照前 開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則前開編號1至2 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3 罪之宣告刑更 定應執行刑。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應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 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10月以下,各刑中之最長期即 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8月以上,酌定本件應執行刑 ;又參照上開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亦應 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加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8 月之總 和即有期徒刑1年8月,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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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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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違反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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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另有罰 │
│ │ │ │金新臺幣33,8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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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10日下午1時 │102年2月10日下午2時 │102年3月3日下午2時許│
│ │59分許 │3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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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2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第1095號等 │第1095號等 │偵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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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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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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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12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號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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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0月4日 │102年10月4日 │10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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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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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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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12號 │ 102年度易字第212號 │ 103年度訴字第10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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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2年11月14日 │102年11月14日 │103年6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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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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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