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2號
HLDM,101,交附民,2,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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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劉憬樺
法定代理人 陳雅靜
被   告 鍾一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7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方面:
1、訴之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87,51 1元整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2、理由略以:
⑴、被告鍾一峰於民國99年9月26日凌晨1時5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花蓮縣吉安鄉省道臺9丙線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線11.3公里處時,本應注意汽車 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 施,又車輛行經彎道應減速慢行,及依該道路速限時速50 公里之規定行駛,且禁止跨越雙黃線,而依當時天候、光 線、路況等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此情 ,適有張介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原告 劉憬樺,自對向車道至該路段,臨近雙黃線行駛,而被告 轉彎見狀已閃避不及,其左前車頭不慎衝撞張介文所騎乘 車輛右側車身,因雙方撞擊力道強大,致張介文及原告劉 憬樺人車均飛出車道,翻覆於路邊邊坡處,造成張介文受 有左胸深撕裂傷、胸大肌撕裂、鎖股骨折併大血管斷裂, 雖於同日 2時20分許被送至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急 救,仍於到院前死亡;原告劉憬樺受有頭部外傷併腦挫傷 、疑瀰漫性軸突損傷、頸部、兩側肺、臉部、四肢部多處 挫傷及左側橈骨及大腿骨骨折之傷害。
⑵、原告劉憬樺因上開車禍受有傷害,因此支出醫藥費用18,3 11元 (後續開刀費用約3萬元),15個月不能工作之損害 是259,200元、看護費用259,200元、上學車資20,000元, 並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 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
㈡、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0年度偵字第475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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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