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長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長華於民國93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二)債務人迄9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435元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46,032元、已到期之利息5,403元及違約金6,000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消費款46,032元自98年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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