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戴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進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8,216元整,利息計算:新臺幣
276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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