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28號
TTDV,103,司促,3128,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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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戴進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進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消費本金:新臺幣8,216元整,利息計算:新臺幣
  276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
  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
  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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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