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債 務 人 黃淑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