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債 務 人 黃阿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
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