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1號
TTDV,103,司促,2851,2014071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碧枝
債 務 人 康邵婷
      高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9,887元    │ 103年1月12日起至 │ 1.83%  │ 103年2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103年6月29日止  │      │ 清償日止      │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103年6月30日起至 │ 2.83%  │          │%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