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碧枝
債 務 人 康邵婷
高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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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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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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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887元 │ 103年1月12日起至 │ 1.83% │ 103年2月13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103年6月29日止 │ │ 清償日止 │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103年6月30日起至 │ 2.83% │ │%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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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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