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郭瑞玲即郭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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