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40號
TTDV,103,司促,2840,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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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郭瑞玲即郭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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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