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18號
TTDV,103,司促,2818,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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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順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曾順昌於民國92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
    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
    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
    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
    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
    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
    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1845元整,及自民
    國100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
    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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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