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余明杰
余田金妹
余清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
住民綜合發展基金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住民綜合發
展基金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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