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6號
TTDM,103,聲,326,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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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震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
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王亞威」簽名貳枚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 款之規定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亞威」簽名2 枚,為 刑法第219條所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 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 條、第 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既 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 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因於民國97年11月22日晚間11時許,為逃避無照 駕駛之行政裁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友人 王亞威之身分,在臺東縣警察局東警交字第T00000000 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欄上偽造王亞威之簽名1 枚,該簽名透過複寫方式,複寫 於存查聯上,被告再將之交付予交通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收 執而行使之,因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5月 7 日以101年度偵字第3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為2年,被告並應於收受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翌日起2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查被告業已履行該緩起 訴條件,且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38 號偵查卷宗及101年度緩字第16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如 附表所示偽造之「王亞威」簽名2枚,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 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彥 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 文件名稱 │ 欄位 │ 偽造之署押 │
├─────────────┼───────────┼────────┤
│臺東縣警察局東警交字第T003│「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之「王亞威」│
│40421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簽名1枚 │
│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 │ │ │
├─────────────┼───────────┼────────┤
│臺東縣警察局東警交字第T003│「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之「王亞威」│
│40421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簽名1枚 │
│理事件通知單(存查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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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