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3年度,17號
TTDM,103,原訴,17,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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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士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   告 紀志明
      紀志良
      潘平華
      張勝通
      夏仁義
本件被告6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6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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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