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士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 告 紀志明
紀志良
潘平華
張勝通
夏仁義
本件被告6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6人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